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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皖政(2001)67号 2001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必须分级负责,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人事、机构编制、教育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三条 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市、县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必须优先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绝不允许留有硬缺口,绝不允许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建设或其他开支。
  (二)市、县政府必须按照“三三制”筹资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面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和全额支付。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按规定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加强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依法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县在自身具备发放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等基本支出需要的财力保障,或省、市政府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后,必须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对历年拖欠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逐步消化解决;对地方性津贴、补贴,应尽力保证发放;对历年欠发的地方性津贴、补贴,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四)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逐步上收到县,实行统一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师工资直接拨入在银行开设的教师个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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