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包括十个远郊区县的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校纳入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包括学校正式编制内的全体教职工。教师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仅包括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
四、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教育、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各负其责。
教育部门是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具体组织部门,要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前期准备和统一发放后各环节的衔接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范围学校的单位性质、教职工编制。编制部门还要监督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各单位内设机构数、领导职数。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教师实有人员和工资组成项目,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各单位工资总额审批备查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经各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与财政安排的各学校年度预算中的人员经费预算做相应的核对,并进行资金审核和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
五、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帐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
为做好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工作,区县人事、编制、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结合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确定合理的各学校编制,并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
六、各区县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县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为保证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还要制定《统一发放工资资金管理办法》、《工资统一发放会计核算规定》及《工资统一发放代理合同》等配套规定。为保证这项工作按期完成,请各有关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抓紧落实,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教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