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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通知
(京教财(2001)42号、京财文(2001)1534号 2001年8月8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国务院决定把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发放保障体系中统一发放。我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十分重视教师工资发放,没有出现拖欠问题。但考虑到教师工资构成较复杂、资金来源多渠道、教师工资发放不规范等因素,我市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将按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实行,本着体现中央提出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精神,首先在十个远郊区县进行教师工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资项目实施统一发放的试点工作。同时,区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教师编制、人员、工资标准、经费等核定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出现的有关问题,为下一步全市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做好基础工作。现就远郊区县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教师和教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教师工资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保证教师待遇,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有着深远意义。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远郊区县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要充分体现以上精神,同时,还应体现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教师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因此,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困难,抓紧时间,于2001年底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
  二、教师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或当地信用社)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拨付经费、银行(或当地信用社)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统一由区县教育、财政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狠抓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保证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在预算安排和资金调度上要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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