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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宁波市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甬旅字(2001)第84号 2001年8月14日)


  为更好地用好、用活旅游发展资金,加快我市旅游配套项目建设进程,鼓励地方政府开发旅游资源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凡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全市重点发展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单位,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可申请使用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1.在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由政府参与和投资开发的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
  2.引进资金开发当地旅游资源、建设新的旅游项目。
  二、补助、奖励的标准
  1.在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对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投入的资金,按县(市)、区政府当年度对该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建设所投入资金的10%~15%给予补助。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补助;投入资金在500万元~800万元的,按10%给予补助;投入资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
  列入市政府重点开发项目的补助另定。
  2.对县(市)、区政府引进资金开发当地旅游资源,分别按引进外资或内资的实际到位数给予奖励。
  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资金,按实际到位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3‰的奖励(奖励金换算成等额人民币兑付);实际到位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实际到位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引进其他地区(宁波大市外)建设资金的,在项目总投资额内,当年实际投入使用资金在50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实际使用资金在8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实际使用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和奖励资金每半年办理一次。在年度的7月和1月份为申报期。
  旅游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先由项目单位分项目填报《宁波市旅游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等资料,报县(市)、区旅游部门;县(市)、区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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