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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赠款协定执行情况明细表;
  表三:专用帐户收支表。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金平衡表(表一)
  1.本表反映项目执行机构期末全部资金来源和占用的情况。
  2.本表“期初数”栏的数字,应根据上期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3.本表各项目“期末数”,应根据有关项目分析填列。
  二、赠款协定执行情况明细表
  1.本表反映项目执行机构本期和累计接受赠款的情况。
  2.本表各栏内容及填列方法:
  (1)“核定额”栏应根据赠款协议规定的类别核定额填列。“待核定”项目指特殊情况下赠款方尚未核定的赠款额。
  (2)“本期发生数(额)”栏,反映项目执行机构本期提取赠款资金情况。
  (3)“累计发生数(额)”栏,反映项目执行机构自项目生效起到本期末止累计接受赠款资金情况。
  (4)“专用帐户金额”栏根据专用帐户首次存款金额扣除回收额的余额填列。
  三、专用帐户收支表
  1.本表反映项目执行机构本期专用帐户收支情况。首次存款为零的项目执行单位不需填列此表。
  2.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法:
  (1)“期初余额”项目,反映一级项目执行机构专用帐户的期初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上期专用帐户余额填列。
  (2)“本期回补额”项目,反映本期实际回补的赠款资金。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尚未转出的专用帐户利息收入。
  (4)“不合格支出归还额”项目,反映实际收回的不合格费用。
  (5)“本期支付额”项目,反映本期从专用帐户支出费用。
  (6)“银行手续费”项目,反映本期从专用帐户中直接扣收的银行手续费。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的汇总
  一、“资金平衡表”和“赠款协定执行情况明细表”必须逐级汇总上报,“专用帐户收支表”仅限于管理专用帐户的一级项目执行机构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汇总时,应将一级项目执行机构的“拨出赠款”项目与基层单位“拨入赠款”项目的汇总额抵销;同一种项目内容,并有上下级债权债务关系的往来款项,属内部往来,应予以冲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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