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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2.收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赠款”等科目;存款帐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拨付款项时,借记“应收款项”或“拨出赠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2号科目 拨出赠款
  1.本科目核算一级项目执行机构拨付下级项目执行机构赠款的情况。
  2.实际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拨入赠款”科目。
  3.本科目按基层项目执行机构进行二级明细核算,按费用类别进行三级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 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本级项目执行机构实施赠款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拨付下级执行机构执行的支出,应通过“拨出赠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支出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赠款”或“应付款项”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内容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实际已预付的各种款项。
  2.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或“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拨入赠款
  1.本科目核算从赠款提供方或上级执行机构取得的赠款资金。
  2.实际收到或分配得到赠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项目支出”等科目,贷记“拨入赠款”科目。
  3.本科目按赠款费用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实际应付的各种款项。
  2.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在本科目中反映,待项目结束时,将利息收入全额从本科目转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03号科目 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根据赠款定规定,需由国内提供的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2.实际收到或直接开支配套资金时,借“银行存款”、“项目支出”或“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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