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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赠款资金视同上级拨款,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将赠款用于税金、罚款、扣抵或抵押。
  第十三条 赠款资金原则上无偿使用。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将赠款资金以有偿形式使用。
  第十四条 执行机构执行赠款项目所需管理费用,应由配套资金或自有资金解决。确实不足的,须编制项目管理费用预算,报财政部批准后向赠款受益方收取,收取总额最高不超过赠款资金总额的1%至3%,所收管理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在年度终了或项目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编制收支表,并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利用赠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设置资产台帐登记管理,在项目执行期间严格按照赠款协议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或转让。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赠款协议规定的进度实施项目,不得延误。执行机构应按进度向财政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如进度确需调整或延长关帐日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应及时使用赠款资金。如有资金节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注销节余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节余资金用途。

第五章 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条 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赠款提供方的审计要求,于每年4月15日前准备好相关会计资料,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于6月3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将审计报告交由项目执行单位,由项目单位提交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六章 项目完工
  第二十条 赠款项目关帐后,执行机构应在4个月内组织完工验收,编制完工报告,总结项目执行完成情况,分析是否达到项目预定目标,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完工报告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审计署及赠款提供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执行机构应编制财务决算。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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