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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赠款项目,是指由财政部国际司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并进行财务管理的、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或托管理的、或其他与之相关的组织或机构(以下称赠款提供方)提供的国外赠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转赠或委托执行上述赠款项目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称“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四条 赠款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划,执行机构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规划进行项目设计。执行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后,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统一对外提出项目申请。
  第五条 赠款资金的分配应充分体现国家利益,严格限制赠款提供方执行的比例。如确须由赠款提供方执行的,其执行比例应事先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章 项目生效

  第六条 财政部对外签定赠款协议后,项目生效。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赠款协议的要求,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 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独立建帐,并将会计人员和建帐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如需开设专用帐户的执行机构,在完成建帐工作后,应及时向财政部提出《开设赠款专用帐户申请函》,并报送项目提款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财政部复核执行机构提交的配套资金安排方案及会计人员和建帐情况,批复执行机构使用赠款。执行机构在有外汇经营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九条 执行机构在收到财政部同意使用赠款批复一个月内,将赠款协议、财政部批复及其他有关文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安排审计。

第四章 赠款资金提取与使用

  第十条 赠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赠款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执行,专款专用。如需调整支付类别,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报赠款提供方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必须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赠款协议和国内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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