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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告
(厦府(2001)综92号 2001年8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所有、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严禁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二、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必须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建立车辆尾气治理达标工序。确保二级维护和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经维修或加装尾气净化 装置的机动车,必须在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内或净化装置使用保证期内稳定达标,否则由原维修企业免费维修。
  三、新申领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和外地籍转入厦门的在用车(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除外),必须经排气污染检测达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可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办理转籍入户手续。
  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须经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车辆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排气污染超标的,不准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四、机动车辆年检中的排气污染检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测试方法规范检测。
  车辆年检中尾气排放不能达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停放地和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车主和驾驶人员不得拒绝。
  机动车经抽检其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环保部门依法暂扣牌、证,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车主应按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进行治理,并于通知期限内到湖滨中路白鹭洲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点接受复检,复检合格的,发还被扣的牌、证,方可上路行驶。
  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大货车的排气污染状况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农用运输车、大货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通行区域。
  七、鼓励生产、使用优质清洁燃料,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和高标号车用柴油。逐步推广使用5#至10#轻柴油和LPG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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