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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将预算资金划入“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将预算内资金划入“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工资款
    贷:国库存款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预算内
  (2)预算外资金划入“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工资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预算外
  2、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代理银行的回单列报支出时,做如下帐务处理:
  借:暂存款——预算内
  借:暂存款——预算外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预算内列报支出,记:
  借:预算支出——XXX类——XXX款
    贷:暂付款——工资款
  预算外列报支出时,记:
  借:预算支出——XXX类——XXX款
    贷:暂付款——工资款
  3、收到“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时,记: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
  4、年度终了,将利息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借:预算收入
    贷:国库存款
  二、主管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
  1、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内资金,记:
  借:经费支出(本级单位的工资)
    拨出经费(下级单位的工资)
    贷:拨入经费
  2、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记:
  借:经费支出(本级单位的工资)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下级单位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借方反映拨付下属单位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贷方反映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
  1、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内资金,记:
  借:事业支出(本级单位的工资)
    拨出经费(下级单位的工资)
    贷:财政补助收入
  2、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记:
  借:事业支出(本级单位的工资)
    贷:事业收入——预算外收入
  下级单位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方反映拨付下属单位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贷方反映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
  三、基层单位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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