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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代会批复部门预算前,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本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及“人事工资预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统发工资金额预拨工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年度执行中,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信息系统”中确定的统发工资金额拨付工资资金。
  每年11月25日前,由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会同预算处,调整当年工资统发预算。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终了,代理银行应按规定与财政部门就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实行计算机联网后,代理银行应确保网络的安全性,保证工资统发网络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准确、及时拨付工资资金,不得拖延、截留、占压工资资金,同时须为统发单位职工做好查询等相关服务工作。
  凡违反规定的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取消其代理工资统发资格,同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进行工资统发改革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按新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核算暂行规定



  根据《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会计核算行为,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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