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4日前,职工当月工资必须进入个人工资帐户。
第十三条 统发单位发生编制内增人时,应持有关文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办理新增人员的工资卡注册、领取手续。在当月20日前办理完工资卡注册、领取手续的,当月工资可一并随下月发放;在当月20日以后办理完工资卡注册、领取手续的,当月及下月工资一并在第三个月补发。
按国家或本市规定,工资资金发生增长变化时,由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将有关文件及时提供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其他个别人员增资的,各单位须于当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增资文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减人减资的,在减人减资当月20日前持有关文件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销户或减资手续。20日以后发生的减人减资,由单位负责追回,年底前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 本节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办理工资统发手续的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及跨年度时,须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双休日提前2天,“春节”、“十一”及跨年度提前4天。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后,及时将“工资明细表”,一式三联,提供给有关部门。一联做为记帐依据提供统发单位,一联做为工资单提供职工个人,一联于次日回传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将代理银行回传的“工资明细表”做为核对统发工资已拨付的依据,于审核确认后,将加盖国库入帐专用印章的《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入帐通知书》(表五,以下简称“通知书”)通过“信息系统”提供给代理银行,并由代理银行发放给各统发单位。每月统发单位依据代理银行出具的“明细表”及“通知书”,核对无误后,作为会计入帐依据,并按照《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核算暂行规定》(附件一)进行会计核算。年底,各统发单位应按规定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部门决算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银行计息时,全部做为“其他收入”划入同级国库。
第三节 工资统发预算的批复与调整
第十九条 统发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单独编制统发工资预算,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需单独批复工资统发预算,作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拨付统发工资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