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不改变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的预算级次和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资资金拨付程序
第一节 工资统发准备阶段
第七条 已确定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应准确无误的填写《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表一,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在实行工资统发前1个月,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办理工资卡注册手续。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基本情况表》,向代理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工资帐户和“工资卡”后,连同填写银行帐号的《基本情况表》,由代理银行一并返回统发单位。
统发单位需将《基本情况表》中的银行帐号准确无误地输入“人事工资预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核对后将工资卡及工资储蓄存折发给统发职工个人。
第八条 统发单位应在工资统发改革前1个半月向财政部门有关处室上报本年度剩余月份工资统发预算,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于工资统发改革前1个月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据此调整经常性经费分月拨款计划。
第二节 工资统发程序
第九条 统发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将统发工资数据报市人事、编办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人事工资预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财政各有关部门处室,工资如有变动,同时报送工资变动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应于每月25日前,通过“人事工资预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将审核确认后的工资数据提供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同时以网络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提供《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表二)。
第十一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具预算拨款凭证,人行国库或预算外财政专户据此及时将资金划拨到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工资资金专户”。
同时,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向代理银行提供下月份《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清单》(表三,以下简称“工资清单”)及《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工资明细表”),并按下月统发工资总额将资金划拨到代理银行“财政工资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拨付的工资资金后,应与“工资清单”及“工资明细表”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于当日或次日将工资资金分解记入职工个人工资帐户。若金额不符,要及时通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