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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国库(2001)1566号 2001年8月21日)


市属各工资统发改革试点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和工资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财行〔2000〕16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财行〔2001〕1217号),现拟定《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试点单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待经过招标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

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财行〔2000〕161号)及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2001〕12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确保工资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以及统发的工资项目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负责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颁发的代发工资业务资格证书。代理银行的选择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汇集和支付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资金。该专户是过渡性帐户,每月发放工资后,帐户余额应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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