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经二(2001)1554号 2001年8月21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及时掌握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含国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特别是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我局下发了《
关于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通知》(京财经二〔2000〕1691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报送、汇总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要统一使用财政部开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项目信息系统软件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包括文字说明、执行情况分析一律使用软盘上报。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文字说明要求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本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说明。
(二)对国债项目和市重点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分析、说明。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必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其他事项仍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通知》(京财经二〔2000〕16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对延误、不报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严重的,暂停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手续。
特此通知。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填报说明
一、项目登记表
“基建项目登记表”为本系统报表的基础表,反映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应按下列填写说明据实填写。
1.项目编码:指为区分不同建设项目而对项目做出的规范化的数字形式。
2.项目名称: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全称。
3.建设单位:指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独立建设单位,是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者,也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组织编制独立总体设计、基本建设计划、财务决算及工程预决算的建设机构。
4.项目负责人:指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项目责任人。也称项目法人。
5.开工日期: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上注明的开工日期。
6.竣工日期:指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竣工日期。
7.立项审批机关:指有权批准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机关。
8.立项审批文号:指项目审批机关下发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号。
9.概算批准文号: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所需全部建设资金的批准文件号。
10.初始概算总投资: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及交付所需的全部建设投资。
11.年度计划文号:指计划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计划文件号。
12.年度预算文号:指财政部门下达的当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文件号。
13.主要建设内容:是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文件中所规定的必须建设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