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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2001)

  二、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1〕34号)规定,除收取杂费及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学校收取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代收的课本费即教科书费外,不准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规定性收费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标准,在校学生应当交纳的费用,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收费卡所列的收费单位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预收。
  四、代收性收费是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必备物品统一代购或学校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供服务而代收的费用。对注明“自愿原则”的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未在收费卡上列明的代收性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代收。有关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执行:
  (一)学校为学生代订教科书须符合教育部和市教委推荐、下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配合形势、政策教育等需要学生配备的学习材料由市教委指定,可按照教科书统一代购。各学校不得自行扩大代订范围。
  (二)中学的讲义费指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需要,必须统一印发学生使用的资料所收取的成本费,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每生每学期分别不得超过30元、50元、60元。
  (三)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实习费指学校为完成教学大纲指定的课程内容必须安排的实习中,学生应当交纳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实习材料费。
  (四)各学校为学生订购学生装,应按照市教委京教办〔1999〕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组织学生活动费指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而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应由学生支付的费用,如:看电影、参观游览、访问。
  (六)报刊杂志应为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推荐的读物,学校不得自行扩大征订范围。
  (七)保健费指对学生常见病防治、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所收取的费用。
  (八)高级中等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01〕388号)精神和相关管理规定,取消或调整部分代收性收费,有关项目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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