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
(京教财(2001)48号、京财综(2001)1625号 2001年8月21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我市中小学校将继续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通过各学校将统一收费卡发至每个学生,作为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的政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1〕34号)规定,除收取杂费及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学校收取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代收的课本费即教科书费外,不准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规定性收费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标准,在校学生应当交纳的费用,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收费卡所列的收费单位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预收。
四、代收性收费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必备物品统一代购或学校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供服务而代收的项目,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超范围的其他代收费,学校一律不得收取。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严格处理。
五、对学生交纳的各项费用,学校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开具相应票据。
六、统一收费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学校。
附件1:
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项目的说明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我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现将收费卡有关项目说明如下:
一、收费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的政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