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办案部门在举报案件结案后15日内,经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
(二)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签名,《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应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
(三)办案部门交付举报奖励金时,应至少有2人以上在现场见证,见证人须在证明人一栏签字。
第九条 同一案件涉及多人或多层举报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发放举报奖励金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举报奖励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奖励金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