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九)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十一)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二) 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掌握足够的书证、物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有部分物证,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原则发放:
(一)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计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和社会效益大小的原则,分等级按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残值的10-8%,8-5%,5%以下给予奖励。没有销毁残值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5000-3000元、3000-1000元、1000-100元给予奖励。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