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监督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质监法[2007]1号)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我局对2003年制定的《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违法行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方式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
(二)生产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