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通部门负责具体开发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系统(下称“IC卡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负责组织危运企业安装使用IC卡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和检查危运企业通过IC卡管理系统对本企业危运车辆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对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危运车辆配发IC卡电子防伪标志(下称“IC卡”)。
配发IC卡的有关程序由交通部门具体制订。
第七条 安监、港口部门负责督促仓储单位安装IC卡管理系统及配备IC卡手持式读写设备,指导、监督和检查仓储单位通过IC卡管理系统实施危险货物充装、装载。
应安装IC卡管理系统的仓储单位由安监、港口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危运车辆禁止市区通行的有关规定;对确需进入管制区域的危运车辆核发通行证,对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核发准运证和通行证;结合IC卡管理系统加强危运车辆市区通行情况的监控管理。
第九条 本市对危运车辆免费配发、安装、使用和维护IC卡,具体程序由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危运企业应安装使用IC卡管理系统,对本企业危运车辆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调派车辆时应通过IC卡管理系统将车辆调度信息发送至相应的仓储单位。调度信息包含车牌号、驾驶员及押运员姓名、充装或装载危险货物名称及数量、卸载单位名称等。
危运车辆应安装IC卡,凭IC卡在本市各类仓储单位充装、装载危险货物。IC卡的信息包含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仓储单位应安装使用IC管理系统,配备IC卡手持式读写设备,建立和落实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查验、核准、登记制度。充装、装载危险货物前,应查验车辆及人员资质证件,并通过IC卡手持式读写设备核实是否与危运车辆IC卡信息一致。核实无误的,根据危运企业发送的调度信息进行充装、装载危险货物。
仓储单位不得为无相应资质证件或无IC卡的车辆充装、装载危险货物。充装、装载危险货物后,应通过IC卡管理系统将充装、装载信息发送至管理部门及危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