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安监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安监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港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源头配载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港口装卸、储存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下称“仓储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下称“危运企业”)及营运车辆(下称“危运车辆”)。
第四条 本市通过GPS统一监控平台运用IC卡配载管理系统对本市道路危险货物配载和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在本市充装、装载危险货物或在本市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外市籍危运车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工作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安监、公安、港口等部门按“统一规划、统一平台、数据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实施。交通、安监、公安、港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