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广大农村的地质灾害防治应以群众监测预防和村民搬迁为主;威胁城镇或重大工程、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应在加强监测预防的同时,按照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延安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15年)》要求,对目前掌握的稳定性差、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地进行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灾,由各级政府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灾,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的搬迁,应同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国债以工代赈资金、扶贫帮困异地搬迁资金把边远偏僻、不宜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实施搬迁。威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旅游景点、输油(汽)管道等设施或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或危及单位负责监测防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加强隐患点监测工作,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防、抢、撤方案。群测群防是适合我国国情且十分有效的地质灾害预防手段。县区、乡镇政府应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监测人员经费,保障监测队伍的稳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群测群防网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地灾知识宣传培训,全面提高防灾减灾的整体能力。对目前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落实监测责任和监测人,要按照《延安市地质灾害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监测记录。对威胁30人以上的隐患点,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导防治责任单位制定具体的监测和防、抢、撤方案,签订防灾安全责任书,其中威胁50人以上的隐患点防、抢、撤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频率不得低于《延安市地质灾害监测方案》的要求,要特别注意雨后随时检查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捕捉灾害发生的前兆信息,做出适当的预报预警,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五)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遏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势头。规范人类类工程活动,是源头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重要途径。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新建开发区和城镇新区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评估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规范人类工程活动方面,一是与乡镇(街道办)政府、村委会密切合作,对村(居)民修窑建房和一般工程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界定。二是与城建规划部门配合,对在斜坡地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做好评估结果的备案工作。
(六)严格三项制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和险情巡查三项制度,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瞒灾不报,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是认真落实汛期(6月1日-10月31日)地质灾害防治24小时值班制度,按时开通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通讯网络。市级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室设在延安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值班电话、传真:0911-8200380,值班手机:13700210235。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6月1日前落实好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做好值班记录。汛期各县区每天至少向市值班室通报一次情况;二是严格执行灾情速报制度。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一旦发生灾情,要迅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并就灾情发生原因展开调查,同时,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对灾情逐级上报;三是严格执行汛期险情巡查制度,对已调查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对新查出的隐患点,及时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监测责任单位、监测人等发现临灾险情立即向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临灾应急预案命令,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