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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皖价农〔2008〕34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做好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我省生产的尿素与国家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执行同一价格,出厂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可上浮幅度15%,下浮不限,尿素出厂价每吨不得高于1725元。

  二、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对我省生产的磷酸二铵,确因成本上升,需要提价的,由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其出厂价格最高每吨不超过4100元;对我省生产的磷酸一铵和复合肥,确因成本上升,需要提价的,由生产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

  三、尿素、磷酸二铵和复合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具体计算公式为:

  批发价=实际出厂价×(1+进销差率4%)+直接运杂费

  零售价=实际批发价×(1+批零差率3%)+直接运杂费

  四、进口化肥由经营企业按上述差率实行一批一价,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其他化肥的出厂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调价备案等,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六、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力度。强化对执行农资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随意提高化肥生产所需供电、供气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及变相涨价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价格的电、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同时组织好调研,并对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出厂价、销售价进行公布;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和处理各种乱涨价行为;用肥旺季时,各级价格部门适时进行明查暗访,对哄抬价格、扰乱农资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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