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下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过认证或检测,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许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各类市场。
第四条 铜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经费,及时解决问题。各区县政府、新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和下列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各区县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制度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会同工商部门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其下属单位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网点规划设立、仪器采购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及日常的技术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