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涉密审查、管理。具体先由产生信息的本行政机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查,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机构审定后,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