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深圳市按《深圳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适用地区
|
月标准
| 折算的小
时标准
|
一类
| 860
| 4.94
| 8.3
| 广州
|
二类
| 770
| 4.43
| 7.4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类
| 670
| 3.85
| 6.5
| 汕头、惠州、江门
|
四类
| 580
| 3.33
| 5.6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五类
| 530
| 3.05
| 5.1
| 执行四类标准的市所属部分县(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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