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10分)
每季度完成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追查可疑数据并及时上报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的得10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扣减5分。监测点台帐制度未建立的,扣3分。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报告的,扣2分。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监测机构该项季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季度以上(含两个季度)被发现不实的,扣减该监测机构全年全部分值。
(3)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10分)
按照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预警的,得5分,上报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的,得2分,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进行跟踪监测报告的,得3分。
价格监测考核分值以季度为单位计算,全年分值为各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二)信息材料报送与采用(占总分值30%)
1.考核对象。全省各市价格部门。
2.考核内容。
(1)按时完成市场动态分析、综合调研报告上报情况;
(2)信息采用情况;
(3)信息统计情况。
3.考核方法。完成市场动态分析、综合调研报告分值占60%,信息采用情况分值占30%,信息统计情况分值占10%。
(1)市场动态分析、综合调研报告(60分)
全年报送市场动态信息24篇,综合调研报告2篇,按时上报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得60分。市场动态信息每少一篇扣2分,综合调研报告每少一篇扣5分,没按规定及时报送价格形势分析报告的每篇扣2分。
(2)信息采用(30分)
各地上报的市场动态分析、综合调研报告、地方价格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等信息被“安徽物价网”或《安徽价格监测与信息》采用的,每篇记0.2分;经省价格监测中心上报被省物价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篇记2分。被省级领导批示的,每篇记3分;被国务院采用或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篇记5分。自行上报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以上部门采用的每篇记0.5分。
(3)信息统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