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所有出口商品都要纳入监管范围,所有出口商品都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3.工业品出厂销售环节监管:
  督促企业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按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管理的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重点产品全部实施电子监管,督促销售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登记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实现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跟踪。
  4.工业品售后服务环节: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在企业质量档案中,记录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并连续跟踪,逐步建立起全市范围内所有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记录并在适当时予以公布。
  (三)建立健全预警通报、质量追溯、应急机制、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积极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风险监控,通过动态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实现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加强应急反应体系建设,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从制度上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运行。
  2.建立健全产品和食品召回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召回制度,及时对不安全的产品和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可能导致的危害。迅速有效处理不安全产品和食品,有效消除或降低产品和食品安全危害。
  3.加快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失信、违法“黑名单”制度,增加失信成本,遏制失信行为。
  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层层建立行政机构监管把关、技术机构检测把关、执法机构执法把关的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在落实监管责任上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层层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追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售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的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不履行监管责任,造成后果的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处理监管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5.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