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负责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收入状况的调查审核,并负责提供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落实住房保障建设用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增值收益交纳标准。
5、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测算公布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审核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回购等价格。
6、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划归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帐户。
7、公安部门要配合建设、民政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条件的调查审核;配合建设部门落实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退出制度。
8、人民银行要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9、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保障条件的初审工作;配合建设、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条件的调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改造。
10、监察部门负责监察住房保障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1、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
(三)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抓紧制订2008-2010年城市住房保障规划和2008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审核和退出制度。各县(市)政府要在2008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同时制订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各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把握方向,坚持客观、公正报道,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借机炒作,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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