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各地可集中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无房户、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的住房问题,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集中建设的经济租赁住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享受国家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六、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政府农民工公寓等。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的改革,采取相对集中配建与集中单独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应采取“配建法”建设方式,即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比例,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农民工公寓宜单独建设。
(一)“配建法”建设程序
1、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三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计划下达相关职能部门。 年度计划应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回购价格、每个开发地块的回购比例控制幅度等指标。
2、规划部门在核发普通商品住宅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求时,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明确该地块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包括保障性住房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布局、设备配置标准、物业服务费减免办法及标准、物业维修资金缴纳、物业保修金缴纳、回购价格和房款支付方式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并列入规划条件。
3、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出让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4、取得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签订具体的回购协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与该地块的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必须相同(室内装修除外),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6、经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