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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病残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房产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 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2 人及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且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0%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具体货币补贴标准和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四)优先保证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定期核算、专 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保障资金不足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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