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8]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2008年第1号)印发你们,请将通告发送相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
(2008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临时价格干预,是国家和省政府为了防止和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和保持社会安定,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辅助性行政手段,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按照“依法适度、程序规范、保障供给、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临时价格干预商品及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下列企业(第一批)凡需提高价格,应当在拟提价1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