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将拆迁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拆迁人应在房屋拆除后10日内到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对权属面积有争议的,以及房改房,以房产测绘部门重新核定的面积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年限,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予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被拆迁户数不超过10户的,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