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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吉首市人民政府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并组织当事人调解。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已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吉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行政裁决前或者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时间不计入有关时限。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须经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转让手续。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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