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按立项权限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施工安全由拆迁人负责。
被拆迁人要求拆除自己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拆除的旧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施工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
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