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按立项权限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施工安全由拆迁人负责。

  被拆迁人要求拆除自己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拆除的旧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施工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