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吉首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遵照执行。其他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首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城市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计划进行。
第六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