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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6]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精神和《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做好交通规费征稽工作,有利改善我州交通条件、促进经济的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强化交通规费交纳意识。各县市政府及各县市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动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主动按时到车籍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足额缴纳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拖欠、偷逃交通规费。

  三、严格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免征条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凡符合减免征条件的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减免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的,必须照章缴纳交通规费;未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进行清缴。

  四、加大追缴稽查力度。公安、国税等部门要与交通规费征收机构密切协作,重点打击无牌无证车辆、假牌假证车辆、未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车辆、机关单位公务车辆拖欠、逃缴、抗缴交通规费和车辆购置说的行为,确保国家规费应征不漏。对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检查发现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以责令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当场补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不能当场补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逾期不补缴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规定,拖欠、逃邀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肃查处;对拒缴、抗缴交通规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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