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发[2006]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通知》(湘政发〔2000〕17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05〕101号)等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落实待遇的对象
(一)在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二)经原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或企业批准,在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提前离岗教师和病休教师;
(三)经原州属国有企业批准,在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教师;
(四)符合上述三条件之一的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学前(幼儿园)教师;
(五)在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停办、撤销时,仍在教学岗位的教师。
二、关于落实待遇标准及经费发放
1、属于落实待遇对象的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政府办普通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享受的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交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属于落实待遇对象,在州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停办、撤销后退休的教师,按照政府办普通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享受的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3、属于落实待遇对象,在移交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按照政府办普通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享受的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4、属于落实待遇对象的在职教师,按照政府办普通中小学同类教师标准确定其待遇,自安置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落实待遇退休教师的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