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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的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的指导意见
(州卫生局、州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了认真落实《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州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交办意见》(州常发〔2006〕5号),切实加快我州卫生改革,促进我州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1997〕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计委、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字〔2006〕22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州发〔199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的意义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制定的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合理安排,逐年增加卫生事业的投入。积极拓宽卫生事业筹资渠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加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多方筹集资金,加大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力度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包括经常性财政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市要按照国家、省、州制定的各项卫生事业补助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按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福利费标准核拨;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单位应缴费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县市每年从支援不发达地区补助经费中安排5%用于卫生事业发展,从扶贫专项经费中安排10%左右比例用于农村卫生建设,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经费不低于5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按照参合人数足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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