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
12.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3.省卫生厅负责监督、指导医院和社区卫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4.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监督、指导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单位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5.省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森林公园和林业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7.省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8.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9.省公安厅负责监督、指导道路交通路面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协助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设施、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0.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监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21.国家电监会南方局海南业务办负责监督、指导发电、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2.南方电网海南公司牵头负责组织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3.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本行业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与监督。
(三)各市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本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并加大安全投入,对隐患进行整改。
四、排查治理方式及工作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监察执法、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努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做到“四个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