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租〔2005〕525号)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36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房屋租赁代理申请表
  2、《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
  房屋租赁代理申请表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营业执照号

 

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机构成立日期

 

机构备案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开户许可证号

 

租金账户拟开设银行

 

申请意见:

我单位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我单位承诺遵守《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经纪机构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该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 ----, 初审不同意备案

   □该公司报送材料齐全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初审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