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租〔2005〕525号)和原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36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房屋租赁代理申请表
2、《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
房屋租赁代理申请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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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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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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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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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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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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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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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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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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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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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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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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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账户拟开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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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见:
我单位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我单位承诺遵守《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经纪机构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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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该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 ----, 初审不同意备案
□该公司报送材料齐全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初审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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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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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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