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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中介协会开设的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准备金账户)存入60万元风险准备金,中介协会为其出具风险准备金交存证明。

  第六条 租赁代理机构申请开立租金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风险准备金交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与开户银行签署《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租赁代理机构开设租金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建委备案:

  (一)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户申请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租赁代理机构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

  (三)房屋租赁代理及延伸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并将租赁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和开设的租金账户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进行公示。

  第八条 风险准备金所有权属于租赁代理机构,存续期间开户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息并返还给租赁代理机构。租赁代理机构在终止全部租赁代理业务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 租金账户的房屋租金与租赁代理机构自有资金实行分账户管理。

  一个租赁代理机构开立租金账户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条 租赁代理机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中向当事人明示租金账户的账号。除租赁代理机构应收取的佣金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承租人通过银行划款方式支付租金(含押金)的,应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中约定承租人划款账号,并通过该账户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

  承租人不同意直接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的,可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收,租赁代理机构收款后应向付款人开具收据并在次日将全部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租金账户外的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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