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立五保供养对象“保医”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将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交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付;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困难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医疗救助时应重点给予救助;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要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集中供养对象,医疗救助资金按实际供养人数年人均不低于240元的标准,于年初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帐户划拨到农村敬老院、五保之家专户,作为集中供养人员小额临时医疗救助费用;对分散供养对象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7. 做好五保供养对象善后工作。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尸体火化费、运尸费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丧葬事宜由村委会从简办理,骨灰送所在村公墓(骨灰堂)寄存,所在村没有公墓(骨灰堂)的,骨灰可深埋不留坟头,提倡不保留骨灰的葬法。
二、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8. 农村敬老院建设的目标任务。通过新规划建设、闲置资产整合利用、对现有农村敬老院改扩建等途径,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2008年新建30所农村敬老院,确保2008年年底每个乡镇拥有1所二级以上标准农村敬老院。2008年年底集中供养率达到15%以上,2010年达到20%以上。
9. 农村敬老院建设的规划。新建农村敬老院选址应充分考虑交通便利、环境卫生、居住安全等因素,尽量临近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充分利用乡(镇)撤并和乡(镇)办学校合并后闲置的公用房进行资源整合,经依法确权后,改建、扩建成农村敬老院。
10. 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的筹集。农村敬老院建设以县 (区)财政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参与。2008年新建30所农村敬老院按照“四个一”的原则进行筹建:乡镇政府负责提供一块建设用地,900万元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县(区)财政、县(区)公益金按照1:1:1的比例负担,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建设农村敬老院,各级募集的捐赠款和慈善资金也可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
11. 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努力完善设施、优化环境、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创建“管理人性化、庭院园林化、室内标准化”的和谐敬老院。注重发展院办经济,以院养院。
12. 加强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0:1的比例配备。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0人以下的配备3名,30-50人的配备4名,50-70人的配备5名,70人以上的配备6名。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称职的继续聘用,不称职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