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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
(亳政〔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能力和供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五保政策,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 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合理保障这部分人的生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县(区)、乡(镇)两级政府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要切实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全面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 认真做好五保对象审批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规定,对五保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公开。凡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要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3. 加强五保对象管理。县(区)、乡(镇)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五保对象个人档案及数据库,村级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逐步建立五保供养市、县(区)、乡(镇)三级联网。
  4. 合理确定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本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应随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实际支出情况及时调整,2008年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年人均现金不低于1200元,到2010年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年人均现金不低于1500元。
  5. 规范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意见,及时将五保供养资金拨付到五保供养资金专户,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五保户本人,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商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拨至农村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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