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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清理检查交通系统经济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清理检查交通系统经济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交发〔2007〕206号)


各区、县(市)交通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在杭州市交通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杭交发〔2007〕153号)文件精神及2007年9月24日杭州市交通系统引入仲裁机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清理检查交通系统经济合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目的:更好地贯彻落实杭州市交通系统引入仲裁机制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要求,将我市交通系统引入仲裁机制工作引向深入,落到实处,摸清经济合同状况,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交通系统应有的贡献。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系统内各市场使用的经济合同。具体包括:交通系统各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各单位监管的各类市场主体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

  三、清理检查的内容:包括合同种类,合同是示范合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拟制的合同文本)还是格式合同(单位自行拟制可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合同数量,合同是否有仲裁条款,原合同是否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四、清理检查方法:采取自查和统一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即由各单位先行自查,待自查结束后由市局组织人员进行统一检查。

  五、清理检查时间:各单位自查时间为:11月12日--11月23日;市局统一检查时间为:11月23日-12月10日。

  六、清理检查的有关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要确定专门的处(科)室,专人负责此次经济合同的清理检查工作。

  2、经济合同清理检查工作要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不留死角,严禁走过场。各单位要按要求的时间、内容上报有关资料。

  3、本着边查边改的原则,凡是经济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没有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的,依照杭交发〔2007〕153号文件精神全部统一调整为“杭州仲裁委员会”,具体修改调整工作,各单位可与市局法规处联系,确定具体修改调整的方法和模式。联系人:罗燕,电话,854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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