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精神,努力防范重大和较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三、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特种设备、船舶制造、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