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从2007年起,启动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逐年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到2009年底,实现所有用人单位普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推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七、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二)逐步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合理、有序流动和就业竞争平等。坚决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十三)积极开展农民转移就业服务。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湘发〔2003〕11号)精神,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实施劳动输出品牌战略。逐步建立州内外劳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我州劳动力资源规范、有序、合理、高效配置,积极实施“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维护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切实解决编制、人员、经费和场地问题。统一开发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十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工培训”、“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大力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提高转移就业率。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和组织培训合格的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及时为鉴定合格的农民工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努力提高培训效率,不断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整合农民工培训资源,劳动保障、农业、农办、科技、教育、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强化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
八、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