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组织和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同时签订工资协议,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督促用人单位或劳务中介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或劳务费,及时清欠被拖欠的工资、加班加点费等。
(八)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的监察检查力度,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和综合保障等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九)认真做好农民工送温暖活动。要做好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要主动给予帮扶,为他们排忧解难。“双联”帮扶特困职工活动要向农民工延伸,各级各单位送温暖活动要涵盖农民工所在的各个行业和领域。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十)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各级政府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和法院、妇联、工会参加,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综合治理。落实《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立健全工资保障(证)金制度。建设、劳动保障、银行等紧密配合,在建筑行业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证)金制度。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备案,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证)金,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
六、全面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