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县市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2008年10月底前,州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检查验收报告,并做好迎检准备。
2008年整合任务基本完成后,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意见再进行后续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州资源整合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依法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按照发证管理权限报批;整合后矿山的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要求,矿山平面投影范围不得重叠;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不得设置多个采矿权;整合后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
(三)整合前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处置。
(四)凡一年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因非法采矿或其他原因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凡被当地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对整合后矿山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开采技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发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采矿权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发证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发证。
(七)探矿权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合。
(八)煤矿资源整合按本方案要求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